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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四年離婚彩禮能要回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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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四年離婚彩禮能要回來了嗎?

一、結婚四年離婚彩禮能要回來了嗎?

1、若男女雙方已完成結婚登記並實際共同生活的,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亦規定,婚前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人請求返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3、彩禮一般是指婚前男方向女方贈送的財物,而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一方在離婚後沒有住處的。主張生活困難的一方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4、彩禮能否退還,需要結合彩禮的性質、數額、用途等情況綜合考慮。有下列三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4、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司法實踐中,一般平時給付價值不大的不支持返還,價值較大的財產,一般會按照用途、損耗等酌情返還

二、離婚彩禮不能要回來的情況

離婚彩禮能否要回來?離婚彩禮也有不能要回來的情況並且共同生活的,或者是同居兩年以上的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再或者是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這三種情況,彩禮不能要回來。以下是具體情況的介紹:

(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綜上所述,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離婚後彩禮不需要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