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女方父母財產子女夫妻雙有財產分配的權利嗎?

女方父母財產子女夫妻雙有財產分配的權利嗎?

一、女方父母財產子女夫妻雙有財產分配的權利嗎?

女方父母財產子女夫妻雙有財產分配的權利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女方父母未在遺囑中有特別的指定歸於女方,則其所繼承的遺產則為共同財產。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對於婚後繼承的財產,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如果被繼承人未指明僅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則應該屬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況,即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取得的財產,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指定贈與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在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比如,男方父親去世之前,在遺囑中明確自己死後房子歸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權利。男方基於遺囑繼承取得的房產,不能作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雙方有約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就財產進行約定。可以婚前約,也可以婚後約。內容可以設定婚後一方的收入歸一方所有,不納入共同財產的範圍。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三)婚前財產

一方婚前的財產自然不應屬於離婚時分割的範圍之列。因此,離婚時如果一方能舉證證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財產在婚前就已取得,這些財產就不屬於離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歸一方的特定財產

有些財產,即使沒有約定,也不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比如,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女方父母的財產如果贈與給夫妻雙方的,那麼算作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在離婚進行財產分割時可以對於這一部分也進行分割。這個情況還包括其中一方的父母的遺產繼承給子女的情況,也是屬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果不想要進行分割的,可以簽署一份婚內的財產歸屬協議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