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時候是否需要夫妻財產名下各歸各
一、離婚的時候是否是夫妻財產名下各歸各
需要,因為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都是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平均分割。包括:工資、獎金;包括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從事辦廠、設立公司或企業、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營等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知識產權的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包括勞動報酬性質的實物、津貼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從事辦廠、設立公司或企業、承包、租賃、投資、個體經營等生產和商業活動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只包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指明歸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度實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則上不考慮各方對財產貢獻的大小或收入的有無及高低,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協議分割,只要雙方自願即可,堅持自願原則,沒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也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還應體現:
1、照顧婦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2、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3、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優先於法定的原則。
綜上所述,在離婚時即使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沒有形成任何財產收入,在離婚時還是需要將雙方的婚內財產平分,由於是出於婚姻中夫妻雙方的努力來衡量的,即使沒有賺錢,但是也在生活中盡到了應有的義務,這是每個人應得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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