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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執行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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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離婚財產執行應在六個月內執行結束。一般財產分割後,雙方就按照協議來執行。但是,有些時候在離婚後,依舊會有人不按法院判決的結果來執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財產強制執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即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實現,實體權利的權利。人民法院的執行是有時間限制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六個月。也就是説,如果對方有執行力,應在六個月內執行結束;如果對方沒有執行力,六個月屆滿時,要視情況中止或終結執行。終結執行是完全結束;中止執行是暫停執行,等待以後某個時候,被執行人又具備執行能力了,就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恢復繼續執行。

夫妻離婚執行要多長時間?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因此,通過訴訟離婚的案件審理時間如下:

(1)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2)二審: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所以,一般來説,離婚案件一審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十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期限為三個月。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可為六個月)。

離婚官司可以有一審、二審,還可能有發回重審的時候,所以在不同的階段判決的期限都是不同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夫妻之間存在矛盾需要處理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離婚的訴訟情形以及協商的程序等,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