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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離婚前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財產問題一直是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最為關心的問題,離婚前財產保全是防止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有效措施,有利的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在離婚前財產保全中我們應該注意什麼呢?下面是本站小編就相關注意事項作出的總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離婚前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財產保全是指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而採取的訴訟上的保護性措施。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隱藏、處分、轉移,從而導致對方在法院判決後分割共同財產時使判決變為一紙空文的情況並不少見。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知道並瞭解有關離婚前財產保全注意事項,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的時候是很有利的,至少可以防止一方惡意轉移或隱藏夫妻共同財產,減少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必要的糾紛。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任何疑問,您可以致電本站進行相關諮詢,相關律師將為您詳細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標籤:財產 保全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