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法律意見書中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離婚時分割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不存在分割的問題。所以必須要分清楚什麼是共同財產,什麼是個人財產。
共同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就是説,如果在結婚前男女雙方沒有訂立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後各人所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話,那麼只要是婚後取得的上述各種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同時要提醒的是,婚姻關係的開始時以辦理結婚證的那一天為開始,不是以舉辦婚禮為開始。)
個人財產是指婚前個人所取得的財產,例如婚前的存款,自己購買的汽車、房子,繼承所得的財產,接受贈與所得等。
(新婚姻法廢除了,老婚姻法規定的,只要婚姻關係存續8年,就將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離婚案件財產分割的原則是: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當然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可能會少分。
(實踐中存在着一方隱匿共同財產的情況,在離婚如果另一方發現,這一方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的)
二、離婚賠償的問題
實踐中經常聽説離婚的時候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青春損失費的問題。而在法律上,不存在青春損失費這一法律術語。而是在法定的情形下,一方無過錯可以要求另一方予以賠償。具體而言是指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另一方可以要求其予以賠償,前提是這一方是無過錯的。
(只有一方存在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時候,無過錯的一方,注意該方應該是無過錯的,也就是説他自己沒有上述四種情形,只有這樣他才可以要求對方賠償,具體賠償數額可大可小,各地不能一概而論。當然如果一方沒有上述四種情形,他要求賠償,而對方又同意賠償的,法律也不反對)。
婚姻關係的改變不應該隨意解決,在婚姻關係發生變化時,最好通過理性辦法進性處理,減少雙方的爭執和利益的損失。婚姻法的規定,離婚雙方財產問題的解決應當服從法院審判人員的審判結果,若是一方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正常程序提出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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