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喪葬費財產分配方式是什麼?
一、二婚喪葬費財產分配方式是什麼?
喪葬費是對死者近親屬處理死者喪葬事務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一般包括運屍費、火化費、告別儀式費、購買骨灰盒費、骨灰存放費等。某一親屬或繼承人支付的喪葬費可以從單位給付的喪葬費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應從撫卹金中扣除,而是與其他繼承人或近親屬共同分擔。單位給付的喪葬費超過實際支出的,超過部分可同撫卹金一起參照遺產法中的遺產處理原則予以合理分割。喪葬費的發放應本着誰支付誰所有的原則予以處。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適用法定繼承?
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繼承順序的明確為遺產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還應注意的是,在遺產的分割中,應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照顧病殘,以及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即便是立有遺囑的情況下,也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以及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願清償的除外。
綜上所述,二婚家庭中夫妻一方去世的,單位會按照其平均月工資的六倍支付一筆喪葬費,用於辦理喪事之用。喪葬費不是遺產,應該將其分配給實際承擔喪葬費用的親屬。有剩餘的,則可以按照法定繼承的順序在配偶、子女及父母之間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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