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財產分割

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如何認定

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如何認定

婚前房產是屬於個人所有,這點毋庸置疑,但是大家知道,婚前房產如果在離婚後出售,房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增值是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講解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如何認定的相關知識。

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如何認定

為了弄清婚前財產婚後出售的的價款應歸屬原夫或妻一方,或者是屬於雙方所有,這要求認真分析其升值的原因,根據其升值原因的性質,確定其價款的歸屬。

1、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房屋並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它的增值是由於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而造成的,屬於於天然增值,並非是婚後的投資收益。因此,房屋出售後的價款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後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婚前財產在婚後的收益,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房產雖系男方在婚前購買,但婚後按揭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資金被購房一方佔用,直接導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投資機會、投資規模以及生活品質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響。因此,如果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個人財產歸購房一方享有,則對另一方顯然有失公允。所以,儘管一方婚前房產仍歸該個人所有,但該房產在婚後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貢獻,則該配偶有權享受這種收益,有權得到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對於夫妻雙方不動產的糾紛案件,並不是簡簡單單就可以做出結論的。婚前財產的自然增值應屬於原物所有人所有,如果是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就需要對配偶做出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