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有財產糾紛起訴時間多長?
一、離婚後有財產糾紛起訴時間多長?
第一次財產糾紛的訴訟時間是一年內再訴訟時間是兩年內。
1、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起訴訟。
3、離婚時有夫妻雙方都知道的共同財產未分割,離婚後要求分割的。
對共同財產要求分割的權利是基於物權產生的權利,但又不同於一般的物權。要求分割時,如共同財產的在離婚雙方或一方掌控下,可以基於物權要求分割共同財產,不應受時間的限制。如要求分割時,共同財產已經不受雙方或一方掌控,就演變成一方向另一方要求賠償的債權,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起兩年內起訴,否則喪失勝訴權。
如雙方婚後購買一處房產,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未對房產分割,房產一直由男方居住使用,如離婚後若干年,女方要求分割,就不存在時效的限制。如房產已經被男方賣掉,女方只能要求分割賣出房產後的房款,但對要求分割房款的請求權只能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男方賣出房產後兩年內行使,否則喪失勝訴權。
二、離婚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筆者認為,司法解釋的這種時效規定有悖於民法的一般原則,前後條文也不一致,在實際生活中亦不盡合理,應當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而司法解釋強調的是“離婚時”或 “離婚後一年內”而不是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後的當時或一年內。在離婚時或離婚後一年內無過錯方不一定能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諸如因家庭暴力、虐待等造成身體器官的損傷在離婚時或一年內沒有發現的,一年後診斷出來的,能否提起賠償。
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對離婚後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規定又是“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法條之間不一致,在司法實務中難以合理地操作,不能有效保護受害方的利益。因此,從有效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和法條間的協調角度出發,離婚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應改為無過錯方在離婚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在離婚時或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時不知道權利被侵害的,可在離婚後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之訴,逾期提出訴訟的喪失勝訴權,法律上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離婚後的財產糾紛按照訴訟情況分為初次訴訟和在訴訟。初次訴訟的時間是在指數送日生效起的一年內。如果當事雙方對訴訟的結果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出在訴訟申請。經法院批准在訴訟申請以後,訴訟的時間是自批准日起後的兩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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