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離婚時財產受保護嗎?
沒領結婚證離婚時財產不受法律保護,沒領結婚證的婚姻都不受法律保護。婚姻一定要去拿結婚證,不要去相信合同,這是非法的,對你保障自己的權利很不利。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所以我國新婚姻話不承認事實婚姻。但是對非婚生子女有特別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同居關係和夫妻關係有以下幾點差異:一、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同居不受保護。二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而同居不保護。三、夫妻除了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而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同居期間各自的財產都歸各自所有。四、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而同居沒有。五、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同居沒有。六、救助措施,夫妻離婚有過錯方應少分財產,還要承擔過錯賠償;而同居因不受法律保護而不承擔。
二、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需要明確的是,沒有辦理結婚手續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更何談財產分隔時受不受法律保護。另外,沒領結婚證也不構成夫妻關係,沒有構成法定上的結婚關係,也就不存在離婚的説法。這時候的財產只能通過男女雙方的協商溝通來取得一致意見來決定,如果無法協商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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