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分割公證是必須的嗎?
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訴訟離婚的,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作出判決後生效。雙方自願簽訂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可以選擇公證,但公證與否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經過公證才生效。
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
二、離婚財產公證需要什麼手續
1、當事人準備材料,應攜帶以下資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等;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2、親自到公證處填寫有關表格。準備好上述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人員核對相關信息。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在公證人核對完信息之後,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三、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1、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所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
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其次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3、如果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沒辦法。但可以要求制定還款計劃。
同時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如果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在我國的離婚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如果是想要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攜帶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明等的材料,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地的公證機構提出。離婚後房產可以選擇公證,但公證與否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經過公證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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