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之間財產怎麼分配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沒有財產協議,一般來説,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4、繼承的遺產(但遺囑規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擁有財產的除外);
5、受贈的財產(贈與人明確説明只贈與夫妻一方的除外)
6、乙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入;
7、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得到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8、雙方已經得到或者應該 得到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
三、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
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範圍,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的個人財產;
(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八)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其實夫妻之間可以分配的財產僅限於婚後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但到底應該怎麼分配首先也是要尊重雙方的意願的。可是,人民法院在分配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也絕不可能不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的。所以,具體怎麼分配根本沒有特別準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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