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離婚協議推翻財產分割條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對離婚協議推翻財產分割條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推翻財產分割條款需要滿足的條件是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否則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存在以下情形的離婚協議書都是無效的: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離婚協議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後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權協議的責任。
三、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之規定,協議離婚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
(二)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三)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四)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户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户口;
(五)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離婚協議書當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方案當然是要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意願的,可夫妻雙方如果分割財產的時候,嚴重侵犯到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是逼迫對方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的,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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