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的財產離婚時女方能分割嗎?
一、男方婚前的財產離婚時女方能分割嗎?
男方婚前的財產離婚時女方不能分割,因為它是屬於婚前個人擁有的財產,所以對於配偶另外一方的話,是不能夠關於這個財產擁有所有權益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可以自願分給對方。
《婚姻法》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軍人退伍後離婚怎麼分財產
婚姻法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擴展資料
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受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後,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婚姻法》解釋二規定: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當代社會有一些男女雙方他們結婚的話,並不是第1次結婚,可能是二婚在二婚之前的話,男方他擁有很多的財產是並不會屬於夫妻之間所共同擁有的財產,而是屬於個人擁有的財產,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後續離婚是不會帶女方一起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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