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均分是一定的嗎
一、離婚財產均分是一定的嗎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應根據對夫妻雙方履行的家庭義務而進行合理的分配。
也就是説,雖然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平均分配。
二、離婚分割財產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1、新婚姻法頒佈實施後,原司法解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已不再適用,即“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情況,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卻是主張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2、從財務角度説,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負數反映,應當計算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分項計算再作分割。
3、特殊情況:如果夫妻曾經書面約定: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分別歸誰所有。那麼約定優先,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協議內容為準,不依法律來確定。這就是夫妻財產約定製優於法定財產製的內容。
雖然很多時候大家都認為夫妻離婚,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應該均等的分割。但從實際情況來看,能夠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還是比較少的。而很多時候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也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分割,但是這也不意味着絕對的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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