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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財產分割訴求被告

一方死亡財產分割訴求被告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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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財產分割訴求被告還能起訴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終止訴訟。換句話,財產訴訟被告死亡有遺產可以訴訟,其它訴訟被告死亡且有相應的承擔義務的人可以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第一百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二、起訴狀範文

原告:___________(填寫姓名),______(性別),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經常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填寫姓名),______(性別),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經常居住地),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一、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財產遼GTXX出租車的出賣款總計120000元。

二、事實與理由

本案原、被告雙方於XXXX年X月XX日結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遼GTXX出租車從事經營活動。後感情不和準備協議離婚,因原、被告雙方均願意保留該車的所有權,故在離婚時未能就該車的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當時該車由被告佔有使用。原、被告於XXXX年X月XX日離婚後,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解決此事,但被告不予理睬並拒絕提供該車的下落。原告對此產生懷疑經多方瞭解,才得知被告在離婚的前一天就私下變賣了該車。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依據上述規定,原告認為其依法有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遼GTXX出租車出賣款。故訴於貴院,請支持訴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還沒有通過訴訟正式離婚卻出現了一人死亡的情況就可能無法繼續開庭而自然得到了婚姻結束的結果,但是對於財產的分割來説可能就仍然要按照婚姻內財產的正常繼承與分割進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