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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分割財產訴訟費按照一半計算是否合理?

離婚分割財產訴訟費按照一半計算是否合理?

在夫妻訴訟案件處理過程中,訴訟費也是處理的一個關鍵內容。至於離婚分割財產訴訟費按照一半計算這種計算方法,各地標準不一,不同地區的收費比例標準不同。因此,離婚案件受理過程中的訴訟費比例分配問題,還是要看具體地區的具體規定。

一、訴訟費並不只是案件受理費

訴訟費用交納、收取的依據為2007年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該辦法在第一條就明確規定訴訟費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申請費的種類較多,如申請財產保全、申請破產等都需要交納申請費。

之所以人們會將案件受理費與訴訟費相混淆,主要是因為大多數人在打官司的時候較少涉及後兩項費用。王寶強交納的24萬元訴訟費用,就是案件受理費。此外,案件受理費採用預交制度,由原告預先進行交納,再由法院判定最終的承擔者。

二、不涉及分割財產按件收取

具體到離婚案件,《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也就是説,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到法院僅是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係或請求法院對子女撫養權歸屬進行裁決,此時,離婚案件的訴訟費按件收取。由於50元至300元是一個區間,《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此區間內可以按照當地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自行決定交納標準。 在北京,不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納150元。同類型的案件,在天津、上海則需要交納200元。無論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財產,這筆費用是必須交的。在實踐中,為便利當事人訴訟,北京各法院通常採取預先交納一半訴訟費用的方式,如一個不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應當交納150元,先預收75元,至於另一半,則在法定情況下補交。

三、分割財產按價值比例收取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中的重頭。《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由於不涉及交費區間,各地法院統一適用該規則。簡單地説,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離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費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納。但是如果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除了就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比例交納費用,同時還要交納按照件數收取的費用。

例如,原告在北京某法院起訴離婚,且要求分割財產100萬元,那麼他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為:150元 (100萬元-20萬元) 0.5%=4150元。因北京是減半預收,故原告在立案時需預交2075元。在涉及分割財產的離婚案件中,案件受理費的收取是基於分割財產價值的大小,而被分割財產的價值判斷是一大難題。

如在王寶強訴馬蓉離婚糾紛一案中,要求分割的財產包括房產、車輛、股權,甚至名牌珠寶、皮包,那麼在起訴立案時如何計算這些動產或不動產的價值?法院作為居中裁判者,不能對財產進行估價,因此,須由當事人自行對被分割財產進行估價。通常,立案庭法官會詢問原告要求被分割財產的價值,並以此計算案件受理費的金額。有媒體報道稱,法官在詢問王寶強相關財產價值時,王寶強認為財產價值總額過億元,那麼交納二十餘萬元的案件受理費也就不足為奇。

訴訟費用的最終承擔案件受理費是預交的,必然會有最終承擔者。相較於其他訴訟,離婚訴訟因較強的人身家庭屬性,訴訟費用的承擔並非簡單地由敗訴一方承擔。首先,在法院作出判決的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且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一些地方還可以退還部分案件受理費。如天津就規定“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預收案件受理費,判決不準離婚的,法院將退還受理費”。在原告撤訴的情況下,案件受理費是由原告承擔的;原、被告雙方達成調解,案件受理費承擔也採用“協商在前,決定在後”的承擔方式。

因此,離婚分割財產訴訟費按照一半計算是根據當地情況而定的,可向律師諮詢。因為訴訟費是離婚財產分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根據當地法律規定,訴訟費的分配是根據夫妻婚姻狀況進行合理的比例分配。法院會根據相關程序和雙方關係依法進行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