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有過錯方應少分財產規定
一、離婚時有過錯方應少分財產規定
在我國法律規定上,的確有少分財產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是在其他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上,並沒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無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裏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現實中,僅僅是通過微信或其他網絡工具與其它異性發生曖昧行為、偶然或偶發性的有一夜情的發生,這種情形是與法條中規定的“與她人同居”不相符的,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是指長期、持續、較穩定地共同居住,通俗的説法就是偶爾、次把次的出軌必然屬於道德譴責的範疇,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張損害賠償的條件。
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所以,即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離婚考量的一個元素,但是並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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