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財產保全結果告知書的內容有哪些
1、財產保全的意義
其意義在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執行兑現。
2、財產保全的程序
(一)申請。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向受案法院提出申請,明確需保全的對象的名稱、數量、處所等。
(二)提供擔保。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
(三)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認為財產保全申請及擔保符合條件的,將依法作出保全裁定並採取保全措施。
3、財產保全的解除
被申請人提供有效擔保,經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原財產保全措施已沒有必要性的,可以解除財產保全。
4、保全裁定的複議
當事人對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5、保全錯誤的賠償
財產保全申請人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離婚申請個人財產保全的條件是什麼?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財產保全的結果無非就是個人財產或夫妻共同財產現在即將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是在當事人提出申請之後,法院需要在指定的時間之內告知當事人是不是同意當事人的申請,然後還需要補充哪些材料,結果告知書拿到手中以後,就知道具體是怎麼樣的一種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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