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書範文的內容以及涉及到的法律知識
因為財產保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對當事人財產的強制執行措施,所以很多利害當事人都會選擇請人做擔保,填寫財產保全擔保書,來達到上述目的。那麼,一篇完整的財產保全擔保書範文都有哪些內容呢?又涉及到哪些法律知識呢?下面請看本站小編的詳細解答。
一、財產保全擔保書範文的內容
1、首部:
(1)註明文書名稱。
(2)擔保人基本情況:擔保人為公民,寫明其身份基本事項;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全稱、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如果擔保是由案外第三人作保證人的,還應寫明被擔保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寫明擔保的案由及提供的擔保財產。
(1)案由:寫明擔保人對何案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
(2)擔保內容:主要寫明擔保人提供的作為訴前財產保全或訴訟財產保全擔保,以保證用於賠償因錯誤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擔保人簽名,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名。
(3)擔保日期。
製作財產保全擔保書時,應注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物的價值或擔保的現金額,不應低於被保全財產的價款或金額。
二、財產保全相關法律
根據2013新《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4、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5、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6、第一百零五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7、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大家在有財產保全的需要時,可以參照財產保全擔保書範文的內容來填寫一份財產保全擔保書來保全部分財產,注意與範文要素格式一致。另外根據上述法律知識明確自身財產是否屬於可申請財產保全的範圍,這些措施都利於我們利害當事方儘快完成財產保全,儘快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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