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離異財產分割是怎麼的?
一、夫妻公司離異財產分割是怎麼的?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廣義上可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股份屬於公司財產,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如改變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調整。另一種情況是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義作為股東參股,在離婚時夫妻雙方對公司股份進行分割。這兩種情況下公司股份的處置不僅是夫妻內部的權益分配問題,還涉及到公司其他全體股東的權益。前一種情況屬公司股東間的股份轉讓,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進行股份變更。後一種情況屬於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根據公司法規定應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行使股份轉讓否決權時受公司法的有條件限制,如因其他股東不同意而使夫妻間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東應當購買夫妻間因離婚而分割給不屬公司股東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分割)公司股份。
二、 可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案
(1)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於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價值大於夫妻其它共有財產總價值的情況下這一方案也不能採用)。但是這裏股份的市場價格評估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
(2)夫妻離婚後各自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並調整。在夫妻承續其間,夫妻股份比例的設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並不反映夫妻實際權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份應當按雙方各得一半原則進行分割,並以此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如在多家公司擁有股份則應對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別按前述原則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來不屬於公司股東,在對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也可以不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對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其他股東不同意將公司股份分割(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夫妻一方時,不同意分割(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不屬股東的夫妻一方應得的股份。該股份買賣所得款項歸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東不購買這一股份應視為同意分割(轉讓)。
(4)對公司進行清算或將公司拍賣,清算後的剩餘資產或拍賣所得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這一方案後遺症最小,但僅限於只有夫妻二人為股東的公司。這一方案會影響到公司積累的營銷網絡等無形資產及夫妻雙方離婚後各自在商界的發展,所以這一方案的採用應充分考慮雙方意見。
涉及到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中,有關公司財產的分割必須按照公司法中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由於對公司股權進行分割導致公司的股份下跌,或者遇到經濟損失的,則顯然是違反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的,除些之外,對公司其它財產的分割應當由雙方進行協商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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