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夥公司財產分割是怎麼進行的?
一、夫妻合夥公司財產分割是怎麼進行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等有關規定,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應當解散該企業並進行清算。
二、合夥財產的分類
合夥財產包括兩部分:一是全體合夥人的出資,二是合夥企業設立後,所有以合夥名義取得的收益。
(一)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的出資是指全體合夥人依合夥協議的約定實際繳付的出資總和。合夥人出資以後,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權利則受到限制,出資財產部分作為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出資人不得私自轉移或者處分,也不得隨便請求退回。
(二)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所有收益
這部分財產是合夥企業設立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共有。關於合夥財產的法律性質,我國《民法通則》第32條明確規定: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這説明,無論是合夥人的出資,還是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取得的收益,雖然被確定為合夥企業財產,但財產所有權的主體並不是合夥企業,而是全體合夥人。雖然合夥財產與合夥人個人財產相區別而具有團體財產性質,但合夥財產並不是由合夥企業獨立享有。每個合夥人對合夥財產都有自己的應有份額,即合夥財產與合夥人是密不可分的,不像法人有獨立的、脱離成員的財產。
對於夫妻合夥企業,由於公司企業的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兩人都有權主張對企業公司進行分割處理,所以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分割存在異議的,那麼是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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