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兩年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離婚似乎成了這個時代一個熱門也時常發生在生活中的關鍵詞,在這個婚姻自由的年代離婚確實不足為奇,但是離婚會引發一系列問題,比如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問題,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倘若再婚兩年離婚財產分割又是怎樣的呢?
1、還是按照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2、《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原文內容如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離異,法律規定離異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分配屬於兩人婚後共有財產,屬於各自婚前取得財產登記在個人名下的,歸登記人個人所有。
夫妻離異時不能分割分配屬於他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他人也沒有權利分割分配屬於夫妻倆合法擁有的財產。
二婚離異時,需要離異雙方協議分割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再婚前登記在各自名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對於離異時財產的分割分配達不成協議的,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由此可見,不論是離婚財產分割還是再婚兩年離婚財產分割都遵循夫妻雙方平等分割的前提,除了婚前財產以及特殊的一方特有的財產以外均要夫妻雙方平等分割。這也是我國法律對夫妻雙方離婚後的各自保護,讓雙方生活都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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