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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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二)孩子的撫養權
情況1、針對不足2週歲的孩子
依照我國2018《婚姻法》的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母親無特殊情況的,一般隨母方生活”。也就是一般2週歲以下的孩子都會判給母親,身患傳染性疾病或者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除外。
情況2、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孩子
父方和母方均爭奪撫養權,要求孩子隨其生活,而一方有下列情形其中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進行絕育手術,或因其他意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情形;
(2)跟子女在一起生活時間較長,突然改變子女的生活環境對其成長存在明顯不利因素的;
(3)本身沒有其他子女,而配偶有其他私生子女或者此前離異有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情況3、針對十週歲以上的孩子
因此時的子女已具有自己的意志,如夫妻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發生爭執的,應充分、首先考慮該子女的意願。
額外情形一:考慮先前與父母的撫養關係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額外情形二:有利子女生活情況下的輪流撫養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權的判決最新的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在婚姻財產的分割的問題殺那個,一共有五個原則在判決的時候可以選擇利用,至於孩子的撫養權,要看孩子和父母雙方的條件,不同的情形,相應的判決也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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