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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還用寫入離婚協議是否合理

婚前財產還用寫入離婚協議是否合理

一、婚前財產還用寫入離婚協議是否合理

婚前財產寫入離婚協議是合理的。婚前財產可以寫入離婚協議,並沒有強制性要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內容不違法法律規定,那婚前的房產分割,寫在離婚協議上是有效的。但是問題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上對財產的處理,那隻發生合同的效力,並不發生物權的效力。如果真的要分割,建議儘早去辦理過户手續。

二、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由於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選擇離婚的案件不再少數。那麼離婚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不僅僅是孩子撫養權等問題,還有夫妻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分配問題。要知道婚前財產是屬於一方所有的,錯非有協議約定,在離婚的時候就財產的分割問題,婚前財產是不能進行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