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户保證書應該如何寫
一、淨身出户保證書的幾個重要構成部分
(一)題目《保證書》
(二)保證人簽字
(三)保證時間
二、淨身出户保證書保證條款的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由此可知,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上財產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是不是當事人約定的所有類似的條款均屬無效?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夫妻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户”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保證書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則應當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若書寫該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重大誤解或有被欺詐、脅迫等情形時,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則該條款應屬於可撤銷情形。
而對於“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的保證條款,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係屬身份關係,當事人能否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探望子女的權利?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之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由此可知,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雙方婚姻的解除而不復存在,子女仍是其父母共同的子女;有關對子女的探望權,當事人不能人為地約定排除,法律明確規定除非一方探望子女不利於該子女身心健康的,只有法院有權依法判決中止其探望權。因此,對於該類約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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