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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判定

父母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判定

一、父母買的房子離婚怎麼判定

對於父母出資買房給子女,離婚時怎麼分,首先應該明確該房產的性質,是屬於一方所有還是夫妻共有或是與父母按份共有。

1、如果確定為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可以先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如果確定為對夫妻一方的贈與,那麼就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該房不進行分割。

3、如果是和父母按份共有,那麼就只對夫妻共有部分進行分割。

4、如果確定為借貸,是對子女一方的借貸表明該房為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如果是對雙方的借貸,子女離婚時需要對債務進行共同承擔。

父母出資買房給子女,一旦子女的婚姻出現問題就會因此引發糾紛,以現在的房價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買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上萬甚至幾十萬,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而當小輩的婚姻解體時,由於拿不出當時寫的借條,這些老人們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還很可能蒙受經濟上的巨大損失。如果對自己的生活還要提供必要保障,建議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鑑於目前的司法解釋就是如此的規定,因此,奉勸善良的老人們,在拿出巨資幫助兒輩時,除非你已經確定自己是將該款項贈與給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則,請務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條。

一、關於父母出資買房,性質如何認定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買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係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作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對於夫妻婚後,父母出資買買房屋,產證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

由此可見,我國在審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將婚後子女買房時父母的出資,以認定贈與為普遍原則(不需要特別的證據),認定借貸為例外(由主張是借貸關係的一方舉證,且證據的形成應當是在離婚訴訟前而非離婚訴訟中)。比如説,買房的時候,子女為父母寫的借條表明出資額是借給子女的。

雖然是父母買的房子,但其實並不一定就是登記在了子女的名下,如果此時父母買的房子同時登記在父母的名下,只不過是給孩子居住的話,則這樣的房子不管經過多長時間都是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