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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又可以叫做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夫妻在婚姻生活過程中所取得的財產,因此一般來講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但是法律當中的規定具體包括哪些呢?本站將在下文中為您介紹。

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於下列情況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股票、債劵、基金、黃金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由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既然認定了該財產屬於夫妻共有財產的話,那麼要是夫妻離婚,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這是離婚必不可少的一步。夫妻之間可以先行協商,要是協商不成的再由法院進行判決。必要時,你可以委託本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爭取更多的利益。

標籤:夫妻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