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分割財產要繳印花税麼
一、離婚分割財產要繳印花税麼
1、明確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無需繳納印花税。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二條所説的產權轉移書據。《婚姻法》規定,婚後約定一方的財產可以變為共同財產,所以夫妻婚前財產,婚後加名,是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一種處分行為,是夫妻之間對財產關係作出的一個約定,並不代表產權的變更,不是一般意義上所講的普通的贈與關係。因此,按照現行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徵税範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2、如果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辦產權轉移,按照印花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需要按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徵收0.5‰ 的印花税。
二、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能否反悔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像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有其特殊性,帶有更多的感情色彩。離婚當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詐、脅迫等情況下籤訂協議,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才能請求進行變更或撤銷。所謂欺詐,是指夫妻一方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當做真實情況來表示,目的在於使他方發生誤解,並進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為。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離婚如果房產是屬於共有的,那麼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就需要對這樣的房產進行分割。這個過程中就有可能涉及到產權的變更,即從一方名下轉移到另一方的名下,這種情況下就要徵收印花税。通常是按照產權證載明的價值,徵收0.5‰ 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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