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樣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權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為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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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權如何分割
我國公司法在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一般規則時,實行意思自治原則,因此,在對夫妻共有股權進行分割時,法官首先要對有限公司的章程進行審查和對其他股東進行調查。此時分兩種情況:第一,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未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遵循公司法關於股權對外轉讓的一般規定。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協商,內容應包括轉讓的份額和價格等。在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按照規定和約定進行處理;在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股權的數量,將其按一定比例在夫妻之間進行分配。第二,如果公司章程另有約定,則應按約定處理。例如公司章程規定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則該約定直接對抗未持股一方當事人。未持股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條款提出抗辯,而只能就股權的價值進行分割。
1、協商一致的情況。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就一方名義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進行分割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部分或全部股份轉讓給股東配偶的,應經其它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則不同意的股東應購買相應的股權。
2、在協商不一致情況下,夫妻股權分割需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確定股權價值,可先評估,在評估的基礎上作為參考數據再予競價。
(2)價值確定後,依照順序確定股權,先是夫妻中股東一方優先的原則,其次是其他股東,再是股東配偶。將股權價值補償給另一方,但必須考慮夫妻有無其他的財產可以補償,如果只有股權或其他財產的價值遠小於股權不易於補償,只有按這個價位轉讓股權。
(3)依照上述股權價值由法院直接徵集其他股東意見,將擬轉讓股權份額、股權價值、回覆期限發給其他股東。購買款作為財產分割,不購買的直接確定股東配偶取得股東身份。
那很顯然就是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因此在解除夫妻關係的情況下,就需要作出分割處理才行,不然也是不會允許夫妻離婚的。但由於股權比較特殊,因此在離婚分割的時候,自然採取的分割方式有點不同,同時還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內部的規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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