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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把夫妻共同財產給一方可以嗎

私自把夫妻共同財產給一方可以嗎

一、私自把夫妻共同財產給一方可以嗎

不可以。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即夫妻對共同財產,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權和支配權,夫妻間不存在一方凌駕於他方的特權,任何一方違揹他方意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都構成對他方合法權益的侵害。

二、一方可以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嗎

區分不同情形,區別對待。原則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即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的,原則上無效。

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屬無權處分行為。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如無善意取得的情形,“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當財產被他人無合法依據佔有時,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受贈與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五、正確理解“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們能夠得出結論就是在夫妻的財產上雙方必須要協商贈予,想要贈予給別人必須要經過雙方同意。正常情況下如果是私自的贈予別人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追回。而且正常婚後取得的財產都是屬於夫妻雙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