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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共有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離婚共有財產分割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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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協議書樣本


甲方,男 ,漢族, 日出生,住青島市 户,身份證號 33。

乙方 ,女,漢族, 日出生,住青島市 户,身份證號 23。

甲乙雙方系夫妻關係。經協商,雙方達成以下共有財產分割協議:

1、位於青島市 區 户房屋(房產證號:青 號)歸乙方所有(價值 萬元)。

2、位於青島市 區 房屋(房產證號:青 號)歸甲方所有(價值 萬元);

3、XXx公司20%的股權份額歸 方所有(價值 萬元)。

4、乙方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給付甲方人民幣10萬元。

5、各方一致同意將本協議涉案糾紛提交青島仲裁委員會依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被申請人自願放棄仲裁答辯,各方自願放棄組庭期限。各方當事人共同約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並共同選定為仲裁員。各方一致請求仲裁庭不開庭審理,根據本協議製作裁決書,裁決書中不載明事實和理由,只載明仲裁請求、協議內容和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6、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綜上所述,離婚財產分割仲裁書與法院的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要申請離婚財產分割仲裁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了離婚協議和財產分割協議,並且帶上財產證明等相關資料到當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