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時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一、分居時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嗎
這裏要分兩步來判斷。首先,夫妻分居是否屬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雖説不在一起過夫妻生活,但仍然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時間無論長短,依然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其次,判斷分居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否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共同財產。如果符合該條規定,則此時分居期間的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如果不符合該條規定,則不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保單現金價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保單的現金價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這部分錢是在退保和解除保險合同時,應當退還給投保人的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仍處於保險期內,且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該投保財產的現金價值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因此,保單現金價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要看買保險時用的是誰的錢,如果是個人的,那麼就是個人財產;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無論受益人是誰,保單的現金價值均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續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續存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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