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協議財產分割有法律效益是不是?
一、民政局協議財產分割有法律效益是不是
民政局協議財產分割不一定的法律效益的。民政局是沒有資格對夫妻之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的,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可以協議或者訴諸法院。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可以暫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發給離婚證。
二、離婚登記的程序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綜上所述,民政局是不會對夫妻財產進行協議分割的,民政局只是辦理夫妻的結婚,以及協議離婚程序的地方,財產的分割可以由法院來判定,當然也可以由民政局先辦理了離婚,然後也可以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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