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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的認定是如何認定的

婚前財產的認定是如何認定的

基本上大家都知道夫妻在結婚之前的單獨財產從法律上面來説是屬於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是説是婚前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為了避免在結婚之後會產生不必要的財產糾紛,一般會在結婚之前擬定一份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婚前協議,那麼在我國法律法規裏面對於婚前財產是怎麼進行界定的呢?

首先,當事人在婚前財產中的個人在結婚之前就已經取得了的財產,這裏所説的是一些動產和不動產的獲得時間都是可以根據相應的證據查到的,例如:在結婚之前就已經擁有的汽車、房產(有相關的房產證或者是在相應的工商局進行過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公司股份或者是個人存摺,這一類的財產在相關的資料上面對於相應的日期都有明確的記載,只要這個上面所記載的日期要比結婚的日期早的話,就不需要其他的證據來進行證明。

其他的一些動產像是古玩、珠寶以及家電等等這一類的東西,一般來説都會有正規的,那麼正規的發票就是最直接的最容易獲得並且是最有力的一個證據。但是如果沒有發票的話,就需要另外找到其他的相關性證據來進行證明,就好比是相應的合同、支付收據或者是支付憑證(這裏的支付憑證最好是相應的銀行轉賬記錄或者是憑據)等等,這個東西在結婚之前就已經有了相應的價值,那麼相應這些憑證的法律效應會遠遠比那些合同或者是收據之類的不是由官方所給出的材料的真實性高。

其次,根據我國現行的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相應規定,下面的一些財產是屬於夫妻雙方當事人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

A、夫妻在結婚之前就應擁有了屬於自己的全部財產,這裏麪包含了這該當事人在結婚之前的個人勞動報酬,繼承他人或者是被他人所贈與的全部財產,還有其他的全部的個人合法收入等等。當然這裏面也包括,在進行結婚之前雙方當事人各自為了進行這一場結婚所購置的一些財產都是屬於是婚前個人財產;

B、相應的轉業或者是復原的退伍軍人從相應的部隊裏面所帶回來的屬於他個人的醫療費以及相關的回鄉生活補助費用,同時這裏也包括了再結婚之後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的相對不長的退伍軍人的轉業費和退伍費都屬於是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

C、在夫妻雙方當事人進行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當事人自己所使用的相應的衣物、生活用品和其他的一些個人用品屬於是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除了一些特別貴重的物品;

D、在夫妻雙方當事人進行離婚的時候,與這個當事人的身份不可以進行分離的結婚之後所獲得的財產,和還沒有獲得任何相應的經濟效應的知識產權也屬於是結婚之前的個人財產;

這面所説的這些都屬於是婚前財產。

標籤:婚前 認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