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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的認定法條

婚前財產的認定法條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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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的認定法條有哪些內容呢?

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後,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 上述規定、解釋,應該是明確的。原以為,大家都該知道這個變化。 但問題是,社會上對於這個變化卻不甚瞭解。甚至一些比較接觸法律的人士,仍然停留在過去的認識上。春節期間,有位親戚來串門。談到女兒的婚事,就認為女兒如果購買婚前房產,若不進行婚前公證,在婚後若干年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的認定法條的問題就是這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