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寫孩子名字可以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房子寫孩子名字可以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以子女的名義購房,這種行為可視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在我國,贈與行為是諾成合同,表示有贈與承諾即生效。但在標的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行為。因此,這就要分兩種情況對待。
1、房子已辦理房產證。房產權利的產生,是以房產證為標誌的。房產證一旦頒發,則房產證上所有權者名字之下對應的所有權已產生。即贈與的財產,贈與人已完成交付。此時,夫妻兩人離婚,涉案房產已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第三人的財產,夫妻當然沒權利分割。
2、房產證沒有頒發,但購房合同是以子女的名義籤的。此時,雖然房產的權利尚未形成,但它是將來確定房產歸屬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贈與交付的完成是以父母為子女交納購房款而體現的。因此,這種贈與行為也不能撤銷,房產自然也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二、夫妻共同財產明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在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分割離婚財產時也是不能有惡意轉移或者是故意隱瞞共同財產的情況,如果已經將離婚財產分割完畢後發現對方有以上説明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也是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申請重新分配離婚財產的請求,這樣也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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