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當事人必須到場嗎
一、財產分割當事人必須到場嗎
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參與庭審,這是司法原則。不參加庭審,等於放棄自己的權利,法院可以缺席判決。依照民事訴訟法之中,訴訟參加人的相關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即便委託訴訟代理人,亦必須到場參加庭審,即便本人不能表達,亦需要向合議庭提交書面意見
如果一方當事人選擇起訴離婚,並不需要另一方同時到場。這是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登記立案制,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只需要一方去法院起訴即可。如果一方當事人要起訴離婚,那麼需要的並不是雙方當事人都出現在法院的立案庭。相反的是,需要的是離婚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等相關證明信息。如果涉及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權的問題,那麼可能還需要雙方財產相關信息證據以及清單,還有子女的出生證明或者户口本等等。
二、離婚庭審中需要雙方到場嗎
離婚案件的原被告即使委託了代理人,也應當本人親自出庭。因為離婚與否是涉及人身權利的重大問題,應當由本人作出,即使原被告聘請了律師作為代理人,並特別授權給律師,律師也就財產等部分有權代表原告作出處分,律師是無權就身份關係方面進行處分的。因此,雙方當事人的出庭,就顯得尤為重要。
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原告可以不出庭的例外條件:原告有合理的客觀理由不出庭的,必須提交書面意見。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出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綜上所述,在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律也沒有強制要求雙方必須到場,但是如果一方不出庭的話,那麼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斷案,通常情況也會缺席判決,但是對於離婚財產的分割,不參加庭審的話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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