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共有房產如何分割
首先,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分割雙方的共有財產的時候,一般會面臨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這個共有房產是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在婚前租承的公有房,在結婚之後雙方一起買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
第二種情況就是夫妻雙方對於現在所有的這一套共有財產在離婚之後對這一套共有財產現在的價格和這一套共有財產的歸屬存在着爭議的。
根據我國的現有的法律法規,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後對夫妻雙方所擁有的共有財產中的共有房產存在這上述情況中的第二種時,當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面的情況進行分門別類的處理:
(1)夫妻雙方兩個人都認可這套房屋的所有權並且雙方都同意通過競價的方式取得的,法院應當認可這種做法;
(2)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主張自己擁有這套房屋的一個所有權的,應該經由當地的一個評估機構按照當地的房屋市場價格來對這一套房屋的市值作出評估,在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得到了這套房屋所有權之後應給夫妻雙方中的另外一方對應房價市值的一個的補償。
(3)夫妻雙方都不想擁有這一套共有房產的使用權,根據夫妻雙方的一個申請對這一套共有財產進行拍賣,並且將拍賣所獲得的錢款進行分割。
第三種情況,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還沒有得到這一套房子的房產證,或是沒有完全得到這一套房子的產權的。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這種情況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的當事人對沒有得到這一套房子的房產證,或是沒有完全得到這一套房子的產權的房屋有爭議或者是雙方協商沒有成功的,人民法院沒有辦法判定這套房屋所有權的具體歸屬問題,應該根據當事人雙方的一個實際情況來進行使用。
夫妻當事人雙方根據前面所規定內容在獲得這一套房屋的完全所有權之後,如果另一方還有爭議,可以再一次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訴訟。
第四種情況就是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當事人的父母自己拿出資金為夫妻雙方購買房屋,在離婚的時候這一套房子應該如何進行判定呢?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夫妻雙方的當事人結婚以後,某一方當事人的父母自己拿出資金為夫妻雙方購買房屋,這一套房產應該被認為是父母對於夫妻雙方當事人的一個共同贈與,但出資的那一方當事人的父母明確的對夫妻雙方表示過只贈與給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的除外。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在婚前出資和婚後出資是兩種不同的情況。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也就是婚姻法中的第七條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後由夫妻雙方中的某一方當事人的父母自己拿出資金為夫妻雙方購買的不動產,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就算是父母對於夫妻雙方其中一方的單獨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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