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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能否反悔?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能否反悔?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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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財產分割能否反悔

您好,針對您的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能否反悔?問題解答如下: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能否反悔,一般不能。現在,不少夫妻為避免法庭上的“脣槍舌劍”,願意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尤其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今年10月1日實施,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不用再尷尬地找單位開證明,離婚登記將會成為更多人的選擇。但問題是,有的人在登記離婚後,不主動履行離婚協議,或拿到離婚證後又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

比如,有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約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個月內搬出。可離婚後另一方卻“按兵不動”,遲遲不願按協議履行。遇到這種情況,一方當事人可根據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協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簽訂協議並非兒戲,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為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雙方履行協議。

還有一種情況,當初離婚登記時心甘情願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比如有的人為了儘快離婚,表示願意放棄所有的財產。離婚後卻反悔了,越想心裏越不平衡,於是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針對這種情況,該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首先將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規定了支持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也就是説,重新分割財產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況且對“欺詐、脅迫、重大誤解”行為的舉證也比較困難。故當事人在登記離婚時,對財產的處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協議上籤了字,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訂協議要三思而後行,切忌一時意氣用事。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