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會怎樣
一、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會怎樣
婚前買房寫女方名字,在於婚前兩人是否已商議後的決定。在法律面前,法官也不會輕易判定離婚,在他們看來,兩人還是有感情基礎的。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會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二、婚房署名帶來幸福的煩惱
在中國人的傳統觀念當中,只要有能力,結婚就是成家,就要買房。或許,在一些愛情大於天的年輕人心中,只要有愛就足夠了,房子是誰的名字都無所謂。但這種觀念在“見多識廣”的婆婆、丈母孃心中,確實是邁不過的一道坎:一定要有物質上的保障。
在以往,只要夫妻一方在婚前有房產,婚後都將納入共同財產行列,給予雙方物質上的保障。在雙方家長的心目中,只要有房子,是誰買的,怎麼買的也就不太重要了。然而,在2011年8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中,這一“傳統”卻發生了變更,婚前財產不再是共有,而是屬於個人所有。
由此,也衍生出了種種的問題。比如説房子是誰給的錢(包括首付、供款)?房產證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是什麼時候買的?如果解決不好,房子,也就成為了即將結婚的年輕人心目中的一根刺。因為房款、房產證名字的問題而導致的結婚變冤家的事件,頻頻被曝光。
(一)、寫“準夫妻”二人的名字
這是大多數戀人特別是女孩子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未來也是給他們居住用的,當然應該寫戀人雙方的名字。
法律後果:如果採用這種方案,那麼房屋將被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貸款也認定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沒有“借條”等其他證據,父母的出資也將會被認定為贈與夫妻兩人,歸雙方共有。若出現離異,父母也無權索回出資錢款。
但如果購房後“準夫妻”並沒有進行婚姻登記,而是分手了,那麼“準婚房”仍將被認定為雙方共有財產,貸款也視為雙方的共同債務。但對於父母的出資,如果有相應的證據顯示父母出資是基於“準夫妻”雙方結婚的目的,法院也會認定這部分出資是一種附加條件的贈與,而條件就是雙方結婚。但如果雙方沒有結婚,父母就有權索回出資的錢款。
(二)、寫父母名字
這是很多男方家長的觀點,他們多數認為,雖然房子買了是結婚用的,但畢竟戀人還沒有登記,有的期房還要等一年多才能交房,到時候分手了怎麼辦。況且首付都是父母出的,戀人並沒有什麼投入,因此寫父母名字也比較保險。
法律後果:
如果採用這種方案,房屋將被認定為父母的財產,貸款也認定為父母的債務,相應的增值和貶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擔。但如果結婚後夫妻雙方用婚後的收入還貸的,若雙方離婚,一方雖無法主張房屋,但對於已支付的貸款本息可主張為父母的借貸,並要求父母返還並平均分割。
婚姻應該是兩人愛情的上升成品,兩人對待自己的感情都應該是一種謹慎負責的態度。結婚買房,或者婚前已買房,婚房房產證到底該寫誰的名字呢?這是兩個人對於房子的歸屬問題,需要兩人的互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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