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無財產離婚協議書範本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內容:
1、男女雙方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
2、離婚原因;
3、子女撫養和教育;
4、其他約定(債權債務等);
5、應附上:户口證明、居民身份證複印件;結婚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二、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什麼?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
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於自願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於夫妻人身關係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於夫妻財產關係的性質。這兩種關係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夫妻雙方處理協議離婚訂立離婚協議之外,還可以進行判決離婚,人民法院愛審理離婚案件時,處了可以做出判決離婚的決定之外,還可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確定等,但是如果在協議離婚中,雙方就財產分割無法達成合意的,也可請求人民法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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