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汽車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用婚後收入所得購買的車輛,不管登記在誰的名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所購買的車輛如果有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二、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在婚後雙方對財產沒有明確的約定時,一般都是屬於共同財產的,那麼在婚後用共同財產購置的房產以及汽車等物品時也都是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在處置和使用時都是需要徵求配偶的意見,同時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要將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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