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一、陪嫁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根據實踐的總結來看,女方親屬陪送嫁粧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所以,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粧,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這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粧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粧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目前來説,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離婚時嫁粧應當如何處理,但是一般法院會把登記結婚前的嫁粧當作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嫁粧可以帶走;如果結婚登記後帶來的嫁粧,則有可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嫁粧和彩禮在離婚時都糾纏在一起,因此離婚時嫁粧具體怎麼處理,還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二、離婚後發現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這為離婚時未處理財產提供了法律的依據。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我們可以從這個兩個角度來分析離婚時未處理財產糾紛。
(一)關於登記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對登記離婚後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把握以下處理原則: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一方可以舉出相關證據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漏分的、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的情形、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身份關係的解除具有法定意義上的國家意志上的嚴格拘束力,但是對該財產處理部分具備的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3、一方對離婚協議中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反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來的財產分割內容的情形。
我們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但是必須在洗衣離婚後一年內提起。法院經過審理,另一方在簽訂協議離婚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應當維持該離婚協議的效力,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對婚姻法第47條 “離婚時”的規定,狹義的理解,僅限於對“訴訟離婚時”有關行為的規範,一是針對不誠信一方的懲罰性的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原則,同時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採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於是否可以擴大理解到“協議離婚時”,我們認為可以適用一方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的情形,只是對“協議離婚時”一方所為的上述不當行為,並不以婚姻法第47條中有關妨礙民事訴訟的規定為依據作出處理。
(二)訴訟離婚後提起訴訟的情形
我們認為,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總的來講,一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請求,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夫妻對其共有財產的共有所有權是絕對權,只要沒有因出現共有基礎喪失或者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過就一直擁有共同的物權,不應當再規定訴訟時效。離婚後,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作為共有人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關係發生重大變化時,才會存在一方原來擁有的物權共有權受到侵害的情形。雙方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對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1條的規定,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如果雙方離婚後,該物權共有權沒有實際發生變動,即沒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時,沒有被侵權行為改變共有權屬狀態,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以分割夫妻財產的共有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未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自古以來,我國的婚嫁習俗中就有男方給彩禮女方給陪嫁的説法。就當今社會來看,這樣一種習俗也是存在的。這裏對於女方家在出嫁之時,給予女方的陪嫁財物,通常會被認定為贈與。但具體是在雙方領取結婚證之前贈與的還是在領證之後贈與,這關係到對陪嫁財物性質的認定,因而就必須要仔細作出區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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