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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一方放棄財產怎麼辦?

離婚協議一方放棄財產怎麼辦?

離婚協議一方放棄財產怎麼辦?

雙方離婚時,關於房產的分割,與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是沒有關係的,應該區別對待。

第一,雙方離婚時,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應該歸屬於所有人,不能分割。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二,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按照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如果雙方就重新分割財產無法協商解決,可以起訴處理。

對於離婚協議當中一方放棄財產的行為,所實行的是自願原則。如果對於放棄財產在一年之內反悔的,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必須擁有財產訂立時的證據,超過一年的情況則沒辦法進行上訴反悔。對於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所實行的是公平公正、男女平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