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股權方面是哪裏?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司法實踐中,法院傾向於認為,為了不致離婚案件過於拖延,在離婚案件涉及公司股權分割請求中,若有案外人第三人異議,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受理當事人一方要求公司股權分割的訴訟請求,導致在雙方離婚時,股權並未進行分割,而是留待離婚後,一方再行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之訴解決。而且,實踐中,對於爭議標的不在國內的,往往裁定不予受理,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的現象。
二、離婚財產股權怎麼分割?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綜上所述,現在一些家庭會投資公司,持有公司的股權。如果夫妻因為感情問題鬧了離婚,分割股權相對複雜些,走法律程序的話,可以按照一般管轄的原則確定起訴法院,即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在實踐中,雙方可以先簽訂分割協議,然後股權對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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