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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房屋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如何認定房屋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如果房產屬於婚前購買,房產分割時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婚前個人或父母全資購買房屋的,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有約定的除外。如果結婚後,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婚前由一方支付房屋首付款,婚後共同還貸,那麼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對於婚前房產夫妻雙方都有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離婚時主張分割房產的,需要根據雙方的出資情況進行分配
如果房產屬於婚後購買,房產分割時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婚後由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並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視為對出資方子女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買不動產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不動產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
(4)婚後無父母出資,由夫妻一方或雙方購買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