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1)對於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來出錢購買的房子的情況。
在我國的民法典當中有規定提到,夫妻兩個人,其中一個人在結婚之前所擁有的財產會被認定為這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對於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來出錢購買房子的情況,如果房子相關的全部款項都已經支付完畢了,那麼在正常的情況下,這個房子就是屬於購買房子這一方的個人財產所有,是屬於婚前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但是如果是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來出錢購買房子,而出於某些特殊的原因,把房子的產權登記在兩個人的共同名下,對於這樣的情況,這個房產就會視為對方給自己的贈與,所以房產也會歸為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2)對於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的父母或者兩個人的父母來出錢購買的房子的情況。
如果所購買的房子是在結婚之前,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的父母出錢購買的,並且父母在為子女購買房子的時候,把房產的產權登記在個人的孩子名下,這樣子的情況,這個房產就會在法律上面認定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房子也應該歸屬為夫妻兩個人其中一方的個人財產。但是如果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其中一方的父母把房產登記在夫妻兩個人名下,這個房產就會在法律上面認定為這一方父母對夫妻兩個人的贈與,房子也應該歸屬為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另外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的父母對於房子的購買都出資了,即使所購買的房子的所有權只登記在其中一方的子女名下,但是因為夫妻兩個人的父母都出資對房子進行了購買,都佔有一定的份額,所以這個房子也會歸為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
(3)對於夫妻兩個人的其中一個人在結婚之前用自己的個人財產來給的首付所購買房子的情況。
夫妻兩個人在結婚之前所簽訂的買房合同,並且是由夫妻兩個人其中一個人的個人財產來給的房子的首付,如果在夫妻兩個人結婚之後在償還房子貸款的時候使用的是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但是房子的所有權登記是再給首付的那一個人的名下,在離婚的時候進行財產分割可以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在協商的過程中產生的爭議比較大,協商失敗的情況下,法院會根據現實的情況把房子判給登記的產權所有權的那一方,但是因為房子在結婚之後使用了夫妻兩個人的共同財產來進行還貸,所以取得房子的那一方要對另一方進行經濟上的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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