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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的財產離婚的嫂子有份需要怎樣辦理

一、母親的財產離婚的嫂子有份需要怎樣辦理

母親的財產離婚的嫂子有份需要怎樣辦理

要看情況,首先你母親健在房子屬於你母親的財產,你哥哥和你嫂子離婚是不能分割你母親的財產的。如果你母親去世,你母親遺囑上寫明繼承你母親的房子書你哥哥,那就不是他們的共同財產,當然也不能分割了。如果你母親沒有遺囑或遺囑上沒有寫明繼承你母親的房子是你哥哥,那就屬於他們的共同財產,當然也要分割了。

新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結婚後)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注:不因婚後共同使用、共同管理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以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動產八年轉化為共同財產,動產四年轉化為共同財產這條已經失效)

房產是以房屋財產證的時間和結婚證的時間做對比,在結婚證前的視為個人財產,家電等以發票時間為準。

我國規定相關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遺囑繼承、贈與的財產都屬於婚姻當事人一方的財產,任何人無權進行分割辦理的。如在婚姻內取得的或是這類人員的合法收益,都應按照婚姻財產進行辦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