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和嫁粧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財產分割1.66W
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明確規定,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的,才視為確立夫妻關係。舉辦婚禮不能視作婚姻關係成立。嫁粧算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要根據情況來判斷,如果是二人在領取結婚證之後購置並且雙方沒有對嫁粧的歸屬作出約定的,不應當歸屬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規定具體的應包括: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等。總的來説,要界定資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最基本的依據之一是看這些財產的獲得是否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送彩禮、禮金等行為發生在結婚前,屬於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還沒結婚,對方要退婚,彩禮數額很大,是可以要求要回彩禮的。嫁粧如果是婚前給女方的,是女方的個人財產,婚後給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粧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了法定和約定的屬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領取結婚證之前購置並且雙方對該財產的歸屬沒有約定的,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嫁粧根據上述原則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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